在日常生活中,紡織品著火引起的火災占很大比例。近幾年來,隨著城市現代化建設的發展,高層住宅和賓館對室內裝飾用紡織品燃燒性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加強服用、裝飾用紡織品的燃燒安全性能指標考核對確保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減少火災造成的損失有極其重要的意義。下面,上海千實就為大家說明我國與美國紡織品燃燒性能標準不同之處。
美國是世界上大的紡織品進口國,人均消費居世界,我國在北美的出口90%以上是美國。但我國的標準、技術法規與美國存在差異。下面以美國技術法規、標準為例,分析與我國相關標準的差異。
美國于1953年制定《易燃織物法案》及其實施條例。針對服用紡織品、兒童睡衣、地毯和床墊等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產品的燃燒性能作了具體規定。對不合格產品實行召回、罰款的處罰。但我國還沒有對燃燒不合格紡織品處罰的條文。
服用紡織品
美國CPSC 16 CFR1610聯邦技術性法規《服用紡織品的燃燒性標準》將燃燒性分為1級(正常燃燒可接受)、2級(中等易燃燒慎用)、3級(快速劇烈燃燒不可接受即不適合用于制衣)。16 CFR 1615/1616《兒童睡衣燃燒性標準》要求檢測的5個8.9 cm×25.4 cm的樣品中,平均碳化長度不超過17.8cm或整個燃燒沒有一個碳化長度為25.4 cm。
我國GB 8965.1—2008《防護服裝阻燃防護第1部分阻燃服》標準規定面料考核項目為熱防護系數、損毀長度、陰燃時間、續燃時間,是否允許熔融、滴落。判定標準分A、B、C三個等級,并達到GB 17591中所規定的B1級要求;不合格需加倍復檢,仍不合格,此批面料停止使用。
GB/T 17591—2006《阻燃織物》對阻燃防護服用織物(洗滌前和洗滌后)的燃燒性能作了規定。考核項目為:損毀長度、陰燃時間、續燃時間,有無熔融、滴落;判定標準為:洗滌前和洗滌后都達B1級要求,并規定各個方向的指標均達到B1級要求者為B1級;有一項未達到B1級但達到B2級者為B2級。未達到B2級規定的,不得作為阻燃產品。經耐洗性試驗未達到B2級指標的不得作為耐洗阻燃產品。如果所有樣品的燃燒性能合格或不合格數不超過標準的接收數,則該批產品燃燒性能合格,如果不合格樣品數達到了拒收數,則該批產品燃燒性能不合格。
GB/T 21295—2007《服裝理化性能的技術要求》對有延遲燃燒要求的成品燃燒性能作了規定,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測定織物燃燒后的損毀狀況,或有焰燃燒能力。考核項目為:損毀長度和火焰蔓延時間。判定標準為:嬰幼兒服裝損毀長度>17.8 cm;成人服裝:火焰蔓延時間未起絨≥3.5 s、起絨≥7 s。
裝飾性紡織品
16 CFR 1630《地毯類產品表面燃燒性能標準》的考核項目及評定標準為:單個試樣燃燒或陰燃未達到距離孔徑邊緣的2.54 cm范圍以內的則判定合格;如果8個試樣中有7個或以上合格,則判定該產品合格。
16 CFR 1631《小地毯產品的表面燃燒性能標準》考核項目及評定標準為:單個試樣燃燒或陰燃未達到距離孔徑邊緣的2.54cm范圍以內的則判定合格;如果8個試樣中有7個或以上合格,則判定該產品合格。小毯子若沒有達到要求,但已進口到美國,須在標簽上寫明“易燃(沒有滿足美國商務部標準FF2-70:勿靠近火源使用)。
16 CFR 1632《床墊與床褥易燃性標準(明火測試)》考核項目及評定標準為:每一類型床墊表面3根特制香煙燃燒,要求床墊表面的任何方向上離香煙近點的碳化長度不超過5.1 cm。
16 CFR 1633《床墊與床褥易燃性標準》考核項目及評定標準為:受測床墊在30min的測試中,其峰值熱釋放值不得超過200kW;測試*min熱釋放值總量不得超過15MJ;制造商必須按照規定的方法測試至少三個樣品,如果有一個樣品未能同時滿足上述兩項要求,則判定為不合格。
GB 8624—1997《建筑材料燃燒性能分級》對窗簾幕布紡織材料的燃燒性能考核項目為氧指數、損毀長度、續燃時間、陰燃時間。判定難燃材料達B1指標;可燃材料達B2指標。
GB/T 17591—2006《阻燃機織物》按照產品類別區分,其中裝飾性織物(窗簾、帷幔、沙發罩、床罩)考核項目為:損毀長度、續燃時間、陰燃時間。交通工具內飾物中飛機、輪船的考核項目為:損毀長度、續燃時間、燃燒滴落物;汽車內飾用織物考核指標為;火焰蔓延速率;火車內飾用織物考核項目為:損毀面積、損毀長度、續燃時間、陰燃時間、接焰時間。判定標準為:各個指標均達到B1級要求者為B1級;有一項未達到B1級但達到B2級者為B2級。未達到B2級規定的,不得作為阻燃產品。經耐洗性試驗未達到B2級指標的不得作為耐洗阻燃產品。如果所有樣品的燃燒性能合格或不合格數不超過標準的接收數,則該批產品燃燒性能合格,如果不合格樣品數達到了拒收數,則該批產品燃燒性能不合格。
GB 20286—2006《公共場所阻燃制品及組件燃燒性能要求和標識》對公共場所內阻燃織物的燃燒性能考核項目為氧指數、損毀長度、續燃時間、陰燃時間、燃燒滴落物未引起脫脂棉燃燒或陰燃。判定阻燃1級織物、阻燃2級織物達規定的考核指標。GB 24407—2012《校車安全技術條件》標準對內飾紡織品材料的燃燒性能作了規定,考核項目為氧指數,判定標準為:紡織內飾材料的氧指數LO≥22%。
GB 50222《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考核項目為損毀長度、續燃時間、陰燃時間;判定標準為:地下民用建筑中的裝飾織物都必須達到B1級要求;高層民用建筑中住宅和旅館的床罩要達到B1級要求;窗簾、帷幕和家具包布根據建筑物和場所的不同也要達到B1級或B2級要求。
服用紡織品
①45°法
美國標準CPSC 16 CFR 1610采用《45°法服裝用紡織品燃燒性能試驗方法》和我國標準GB/T 14644《紡織織物燃燒性能45°方向燃燒速率的測定》的測試原理:在規定條件下,將試樣呈45°角斜放,對試樣點火1s,記錄火焰蔓延到一定距離所需的時間,以此來劃分服用織物的易燃性等級。美國標準具體指標見表1。
國標GB/T 14644無豁免條件,測試方法相同,評定絨面織物1級標準為火焰蔓延時間≥7.0s,其余同16 CFR 1610。
②垂直法
美國16 CRF 1615(0~6歲)/1616(7~14歲)《兒童睡衣的可燃性標準》;我國GB/T 5455阻燃機織物、針織物、涂層產品、層壓產品的測試原理:將一定尺寸的試樣置于規定的試樣架上進行干燥和冷卻后,置于規定的燃燒器下,用標準火焰點燃試樣規定的時間,同時記錄其續燃時間、陰燃時間并測量其損毀長度。。
裝飾用紡織品
①水平法
16 CFR 1630《地毯類產品表面燃燒性能標準》測試方法為:№1588六甲基四胺片劑燃燒法。
16 CFR 1631《小地毯產品的表面燃燒性能標準》(單向面積不大于1.83m2、表面積不大于2.23m2的地毯)。測試方法同16 CFR 1630。16 CFR 1632《床墊與床褥易燃性標準(明火測試)》測試方法為香煙法,有裸床墊測試、床單覆蓋測試(用大頭針支起)。
16 CFR 1633《床墊與床褥易燃性標準》測試方法為明火法、噴燃器燃燒試驗。GB/T 11049—2008測試原理: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將水平放置的試樣,暴露在小火源即六甲基四胺旁扁平片劑的作用下,并測量試驗后的損毀長度和火焰的蔓延時間。記錄每塊試樣的大損毀長度。
GB/T 20390.1—2006《床上用品燃燒性能第1部分香煙為點火源的可燃性試驗方法》和GB/T 20390.2—2006《床上用品燃燒性能第2部分小火焰為點火源的可點燃性試驗方法》的測試原理:將試樣放在試驗襯底上,在試樣的上部或下部放置發煙的香煙,記錄所發生的漸進性發煙燃燒或有焰燃燒,試驗結果為點燃或未點燃;如果是點燃,記錄點燃的類型(漸進性發煙燃燒的燃燒或有焰燃燒的點燃)、試驗終止時間和原因。
FZ/T 01028—1993《紡織織物燃燒性能測定水平法》測試原理: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對水平方向的試樣點火15s測定火焰在試樣上蔓延距離和蔓延此距離所用的時間。三根標記線分別為38mm、138mm、292mm,記錄試樣燃燒時火焰蔓延速率大值、平均值。以此評定試樣的燃燒等級。
②氧指數法
GB/T 5454—1997《紡織品燃燒性能試驗氧指數法》測試原理:試樣垂直于燃燒筒內,在向上流動的氧氮氣流中,點燃試樣上端,觀察其燃燒特征,并與規定的極限氧指數比較其續燃時間或損毀長度,通過在不同氧濃度中一系列試樣的試驗,測得維持燃燒所需的低氧濃度值,受試試樣中要有40%~60%超過規定的續燃和陰燃時間或損毀長度。
美國對于紡織品燃燒性能標簽在法規中進行規定,并有對應的符號或文字。如:兒童睡衣易燃性標準16 CFR 1615/1616標簽要求:產品標簽和包裝標簽;地毯與氈毯表面易燃性標準16 CFR 1630標簽要求:如果地毯或其纖維經阻燃整理,應標明字母:“T”;地毯與氈毯表面易燃性標準16 CFR 1631標簽要求:進口到美國的小地毯,如果沒有達到要求,須在標簽上寫明“易燃(沒有滿足美國商務部標準FF2-70:勿靠近火源使用)”。
床墊易燃性標準16 CFR 1632標簽要求:阻燃性處理要求:凡經化學阻燃劑處理的床墊,應在標簽上標“T”;警示標簽:凡經化學阻燃劑處理的床墊,應附上預防說明標簽,以防止床墊的阻燃性受到某些藥劑或處理的損害;標簽必須粘貼在床墊上,一直保留到床墊被售出或交付給終消費者;床墊從制造商到消費者的整個商業流通過程中,標簽上的警示語始終耐久、突出和醒目。
床墊易燃性標準(明火)16 CFR 1633文件和標簽都有要求:所有在美國境內制造、進口銷售床墊的廠商必須以文件和標簽來證明產品符合或高于標準要求;產品上要求附上yong久性標簽:廠商名稱、地址;產品型號、生產日期;合格證明書。
我國紡織品標簽一般包括纖維含量標簽和產品使用說明標簽。使用說明標簽按照GB 5296.4規定標注;纖維含量允差采用FZ/T 01053《紡織品纖維含量的標識》標注。如:
GB 8965.1—2009標準規定:標志應符合GB 5296.4有關規定;
GB/T 17591—2006標準規定:標志中標明產品燃燒等級,如阻燃織物B1級(阻燃防護服用,耐洗20次)等;
GB 20286—2006標準規定:公共場所阻燃制品及組件的阻燃性能等級應采用適當的方式標注在產品或產品包裝上,公共場所使用的阻燃制品及組件的阻燃性能等級必須明示,如阻燃1級(織物非耐洗或耐水洗30次);
阻燃性能標識除阻燃等級外還應包括能wei一識別的編號、依據標準、實施檢驗的機構名稱等內容;
產品阻燃性能標識的內容應與產品的檢驗結果一致。
若阻燃制品及組件的結構、組成發生重大變化或超過報告的有效性期*,應重新抽樣送國家認可并授權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以確認其是否可繼續使用相應的阻燃性能等級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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